问题: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什么意思?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
①产品质量责任关系;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2)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3)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在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同时,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因为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产品的标准:产品的标准是对产品所做的技术性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合格,即是以主品的质量状况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具体指标。我国现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允许适用其他标准,但是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国家鼓励企业赶超国际水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3)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
(4)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指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总称。
3.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国家监督。(2)社会组织监督。(3)消费者监督。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即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产品质量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遵守产品质量标识制度。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
问题: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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