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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质量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7-02 点击:
关键词:什么是产品质量法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规定:(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及其范围
(1)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①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②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③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上述三点是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这是一种严格责任,对销售者而言,除了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之外,还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要件。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①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③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行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3)刑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不同于质量责任,质量责任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所导致的所有赔偿责任。其主要的区别是,产品质量是行政管理法当中的责任,而产品责任则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这个就包括两个方面,也就是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可以选择起诉的对象。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关于赔偿的范围,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确定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一个是因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规定就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权利。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见,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因受到损害而发生,随后才产生时效的计算问题。
3、产品质量责任承担顺序。(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体现了对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倾斜。第40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销售者的追偿权:销售
问题: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什么意思?
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并不清楚作为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约定,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